• 【上市公司稅訊】虛構業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證券代碼:400098 證券簡稱:航通3 編號:臨2023-023

    主辦券商:中信建投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刑事判決書的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航天通信”)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2021)贛01刑初1號】?,F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實和基本情況

    (一)案件當事人

    1.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2.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60126309214429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臨空經濟區黃堂東街688號 .

    3.被告單位: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3005956694742,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深南大道9998號萬利達科技大廈26層。

    4.被告人:鄒永杭,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5.被告人:張奕,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副總裁、商務中心總經理。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6.被告人:曹君,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審計中心總經理,曾任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財務部部長。因涉嫌犯幫助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毀滅證據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7.被告人:魏辰晨,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商務中心內控部職員。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8.被害單位: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實

    1.合同詐騙事實

    2014年7月,被告人鄒永杭、張奕及朱漢坤(另案處理)等人在江西省南昌臨空經濟區注冊成立江西海派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永杭,2015年2月28日更名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海派公司),股東分別為鄒永杭(占股62.98%)、朱漢坤(占股17.1%)、張奕(占股5.42%)、南昌萬和宜家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以下簡稱萬和宜家,占股4.5%,合伙人為鄒永杭和朱漢坤)。公司成立后主要從事通訊產品、電子產品、數碼產品的技術開發等業務。智慧海派公司下設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海派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永杭)、杭州禾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禾聲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永杭)等子公司。2014年底,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通信)與被告人鄒永杭、張奕及朱漢坤等人達成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智慧海派公司股權的意向。為促進并購、提高智慧海派公司經營業績以獲得更高對價,鄒永杭等人虛構了深圳海派公司向深圳市宏達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宏達公司)采購原材料,然后銷售給中國華騰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騰工業公司)的業務,虛增智慧海派公司利潤約人民幣(以下如未特別標明,均為人民幣)3000萬元。2015年下半年,鄒永杭等人為了虛增利潤,虛構了智慧海派公司與蕪湖華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華宇公司)、南京炎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炎燦公司)、江西紅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紅派)等公司9千余萬元的交易。2015年5月22日,航天通信與被告人鄒永杭、張奕及朱漢坤等人簽訂了《航天通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航天通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與鄒永杭、張奕、朱漢坤、南昌萬和宜家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2015年7月23日,簽訂了《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盈利預測補償補充協議》,約定:通天通信以15.67元/股的發行價格向鄒永杭、朱漢坤、張奕、萬和宜家共計發行67,967,031股限售流通A股股票(其中鄒永杭42,357,232股、朱漢坤12,393,988股、張奕7,218,720股、萬和宜家5,997,091股),總價1,065,043,375.77元,用于購買智慧海派公司51%的股權(其中鄒永杭31.78%、朱漢坤9.3%、張奕5.42%、萬和宜家4.5%);智慧海派公司成為航天通信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鄒永杭、張奕及朱漢坤、萬和宜家均成為航天通信股東。被告人鄒永杭、張奕、朱漢坤等人負責智慧海派公司的經營管理,并承諾智慧海派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盈利承諾期內的實際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億元、2.5億元、3億元;若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宜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實施完成,則將盈利承諾期調整為2016年、2017年、2018年,實際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5億元、3億元、3.2億元。鄒永杭、朱漢坤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根據盈利承諾實現情況,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每滿12個月,按照15%:15%:70%比例逐年分期解鎖;張奕、萬和宜家以資產認購取得的航天通信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若智慧海派公司在盈利承諾期間任一年度,實際凈利潤低于承諾凈利潤,則除了延期解鎖股份外,航天通信可以用1元總價款回購承諾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差額部分所對應的股份;若鄒永杭、朱漢坤、張奕等人所持股份不足當期所需回購股份數量的,則需通過現金補償。

    2015年11月16日,智慧海派公司完成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同年12月3日,航天通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新增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成了登記托管手續。2015年12月8日,航天通信公司對外發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發行結果暨股本變動公告,即鄒永杭持有42,357,232股限售流通A股,占比8.12%,其中,6,353,585股為12個月鎖定期,6,353,585股為24個月鎖定期,29,650,062股為36個鎖定期。朱漢坤持有12,393,988股限售流通A股,占比2.38%,其中,1,859,098股為12個月鎖定期,1,859,098股為24個月鎖定期,8,675,792股為36個月鎖定期。張奕持有7,218,720股限售流通A股,占比1.38%;萬和宜家持有5,997,091股限售流通A股,鎖定期均為36個月。

    2016年11月15日,航天通信與鄒永杭等人簽訂《盈利預測補償補充協議(二)》,約定鑒于上述協議及航天通信2015年度未實現對智慧海派公司財務并表,鄒永杭等向航天通信承諾,智慧海派公司盈利承諾期調整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實際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5億元、3億元、3.2億元。

    并購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鄒永杭擔任智慧海派公司總裁、董事長,并被聘任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朱漢坤擔任智慧海派公司常務副總裁、董事,負責公司日常運營和供應鏈工作;被告人張奕擔任智慧海派公司副總裁、商務中心總經理,負責資金調配、風險控制等工作;被告人曹君擔任智慧海派公司總裁助理、財務中心總經理,負責管理公司財務。航天通信向智慧海派公司派駐了高管,黨委書記為吳劍鋒、總會計師為王歡、副總經理為單國鋒、紀委書記為李強,后更換為夏靜淑。

    鄒永杭、朱漢坤等人注冊成立或實際控制江西紅派公司、江西午諾公司、上海午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午諾公司)、聯英集團有限公司、HONGKONGXINGYI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簡稱香港星藝公司)、HONGKONG HECHUANGSMART CO.LIMITED(以下簡稱香港合創公司)等多家境內外公司,指使多名員工開設多個個人銀行賬戶,用于虛構交易及賬外資金流轉等。上述境外公司印章、網銀工具及個人銀行賬戶由被告人魏辰晨等人保管、使用。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鄒永杭、張奕及朱漢坤決議,通過智慧海派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海派公司、杭州禾聲公司、成都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海派公司)等與香港合創公司、香港星藝公司、江西紅派公司、上海午諾公司及大連吉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吉智公司)、深圳市全智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全智達公司)等的虛假生產銷售業務、虛假研發業務以虛增公司利潤。在上述過程中,朱漢坤聯系確定參與虛假生產、銷售業務的公司,張奕負責的商務中心與參與業務的公司對接,商定具體事項并調配資金;曹君制定操作流程并發送給公司相關工作部門,其負責的財務部門配合公對公轉賬;魏辰晨作為公司商務中心職員,以其持有管理的多個私人銀行賬戶和境外公司印章、網銀工具配合完成協議簽章以及賬外資金流轉的操作,制造智慧海派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盈利承諾期內每年度均完成了承諾凈利潤數額的假象,防止被告人鄒永杭、張奕及朱漢坤等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被回購,以期解鎖鄒永杭一方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

    期間,被告人鄒永杭、張奕、朱漢坤及萬和宜家累計獲得2015至2017年度航天通信股份分紅收益共計7,476,373.41元,其中鄒永杭4,659,295.52元、朱漢坤1,363,338.68元、張奕794,059.20元、萬和宜家659,680.01元。另查明,2014年12月,航天通信啟動收購智慧海派公司工作后,在資產評估和盡職調查期間,智慧海派公司與深圳海派公司、華騰工業公司之間的虛假交易呈現的虛假利潤被航天通信發現并從智慧海派公司利潤表中剔除。

    2.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事實

    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融資貸款、票據承兌業務中,被告人鄒永杭擔任智慧海派公司總裁,負責融資貸款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張奕擔任智慧海派公司副總裁、商務中心總經理,負責安排、對接融資貸款的具體工作。

    2018年至2019年6月,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在實際連續經營虧損的情形下,利用被告人鄒永杭控制的關聯公司營造智慧海派公司大量虛假業績騙取銀行授信,再利用虛假購銷合同和銀行流水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折合人民幣共計325,622,880元。上述貸款、承兌匯票均已逾期且未歸還。

    (1)2019年4月至5月,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以其與深圳市滿紅供應鏈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滿紅公司)的虛假采購合同等,騙取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以下簡稱江西銀行八一支行)匯票承兌32,200,000元。

    (2)2019年5月至6月,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以其與深圳禹陽貿易有限

    公司、香港樂天公司、ZHENGYU GROUP CO.LIMITED(以下簡稱香港正宇公司)、香港星藝公司等境外實際控制的虛假訂單合同,騙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紅谷灘支行(原中國銀行南昌市昌北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紅谷灘支行)匯票承兌合計42,120,0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以日常生產經營的名義,利用其與相關子公司關聯采購合同和清單等虛假材料,騙取中國進出口銀行江西分行提供流動貸款150,000,000元,后該筆貸款均被轉到溧陽市融耀智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用于其他用途。

    (4)2019年4月,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以其與香港星藝公司、LIYUAN TECHOLOGY(HK)CO.LIMITED(香港利源公司)、香港樂天公司等境外實際控制公司的虛假貿易資料騙取進出口銀行江西分行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合計美元15,100,000元,折合人民幣101,302,880元。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

    (1)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在總經理被告人鄒永杭、副總裁被告人張奕及副總裁朱漢坤(另案處理)的直接負責下,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深圳市宇新藍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誠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國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輝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寶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蘭歐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亞隆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禹陽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嘉興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慧梓楊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利通電子有限公司為智慧海派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84份,稅額共計49,002,714.46元。被告單位智慧海派公司將上述5,284份發票全部認證抵扣,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49,002,714.46元。

    (2)被告單位深圳海派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實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單位深圳海派公司在總經理被告人鄒永杭、副總裁被告人張奕及副總裁朱漢坤(另案處理)的直接負責下,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貴陽隆明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誠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立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蘭歐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藍博興通訊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國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嘉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輝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亞隆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新藍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禹陽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嘉瑞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博納公司)、南昌摩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公司、深圳市聯合利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禾聲公司、深圳盈聚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寶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歐公司、深圳滿紅公司、深圳市盛盈鴻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華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吉百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為深圳海派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826份,稅額共計506,302,830.21元,被告單位深圳海派公司將上述大部分發票認證并申報抵扣稅款, 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433,096,414.11元。

    二、案件判決結果

    根據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2021)贛01刑初1號】,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人民幣325,622,880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構成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罪;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84份,稅額共計人民幣49,002,714.46元,數額巨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被告單位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826份,稅額共計人民幣433,096,414.11元,數額巨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被告人鄒永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紅7,476,373.41元和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7,476,373.41元屬犯罪既遂,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屬犯罪未遂;作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人民幣325,622,880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作為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110份,稅額共計人民幣482,099,128.57元,數額巨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張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紅7,476,373.41元和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7,476,373.41元屬犯罪既遂,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屬犯罪未遂;作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共計人民幣325,622,880元,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作為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110份,稅額共計人民幣482,099,128.57元,數額巨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曹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紅7,476,373.41元和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7,476,373.41元屬犯罪既遂,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屬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魏辰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紅7,476,373.41元和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7,476,373.41元屬犯罪既遂,67,967,031股股份(每股15.67元)屬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其在合同詐騙共同犯罪中實施的客觀行為,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百零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1.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五百四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2.被告單位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3.被告人鄒永杭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38年8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4.被告人張奕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4年11月1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5.被告人曹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6.被告人魏辰晨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7.責令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分別退賠被害單位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紅谷灘支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江西省分行人民幣三千二百二十萬元、四千二百一十二萬元、二億五千一百三十萬二千八百八十元。

    8.追繳被告單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稅稅款人民幣四千九百萬二千七百一十四元七角六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單位深圳市海派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稅稅款人民幣四億三千三百零九萬六千四百一十四元一角一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9.追繳被告人鄒永杭、張奕等持有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六千七百九十六萬七千零三十一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被告人鄒永杭名下四千二百三十五萬七千二百三十二股、被告人張奕名下七百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二十股,朱漢坤名下一千二百三十九萬三千九百八十八股、南昌萬和宜家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名下五百九十九萬七千零九十一股,均應追繳),發還被害單位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0.責令被告人鄒永杭、張奕與他人共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七百四十七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元四角一分(其中被告人鄒永杭退賠四百六十五萬九千二百九十五元五角二分、被告人張奕退賠七十九萬四千零五十九元二角,朱漢坤退賠一百三十六萬三千三百三十八元六角八分、南昌萬和宜家股權投資合伙企業退賠六十五萬九千六百八十元零一分)。

    11.查封、扣押在案房產、車輛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及凍結在案的款項用于退賠本案被害單位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截至本公告日尚未獲悉被告是否上訴,最終判決、后續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案件后續進展情況確認本次判決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持續關注該案件的后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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